王健 | 学位授权制度与法学博士点申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0-12-22浏览次数:1330

我国现行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是依照2017年3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制定通过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学位[2017]9号)实施和运作的。与以往学位授权审核开展频次并不固定的情形相比,这个办法首次明确规定:新增学位授权审核每3年开展一次(第8条),释放出两个重要信号:一是明确地为15年前新增“博士点”关门之说画上了句号;我国博士学位点布局已经基本结束的判断得到了修正,中国的博士研究生教育仍需要大力发展。二是每3年进行一次新增单位和学科点的评审,给高校带来了希望和预期,有便于高校持续开展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对于高校人才流动也具有相对稳定的意义。

按照这个办法,在完成了当年(即2017年)的新增学位授权审核之后,今年又到了新增学位授权单位的审核之年。今年七八月之交召开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继续开展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工作,9月28日发布《关于开展2020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20]22号),本年学位授权申报工作随即正式启动。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实行的新的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有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将过去的限额式评审,改为强调准入基本条件加“限额复审”相结合式的评审,其中基本条件的修订和公开强调是过去审核工作的薄弱环节。这个条件包括申请博士和硕士授权单位、博士和硕士学位点(包括学术学位点和专业学位点),以及自主审核博士和硕士学科点的审批三项。按照《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2017)规定,这个“基本条件”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每6年修订一次。基本条件对服务国家重大需求、落实中央重大决策、保证国家安全有特殊意义和填补全国性学科空白的高校和学科“适度放宽”。因此,当年不符合条件的高校,经过三年的对标建设,到今年逐渐取得了一定的建设成效,显现出一定的学科竞争优势,加之“双一流”建设的发展需要,于是法学院校呈现出积极活跃的申报场面。申报法学博士点,是法学界乃至法律实务界关注度较高的一个话题,也易引起一般舆论的热议。但申报法学博士点牵涉许多复杂的政策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因素,涉及我国学位与教育管理体制和制度中的方方面面,即便是高校专业管理者,有时也往往难以完全胜任和把握。

鉴于多年来法学教育研究中反映这一主题的著述较少,人们了解我国学位授权政策、制度以及具体工作实际的途径极为有限,因此,本文拟以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为背景,对申报法学博士学位点所涉及的有关专业问题尽可能做通俗的描述和介绍,旨在供有兴趣者了解或参考。本文无意对现行学位授权审核制度进行任何价值判断,这一点必须强调。还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述内容,一方面来自我国学位和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文件材料,再就是作者从事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体验和观察思考,不妥或谬误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全国法科学位点现状

目前全国设置法学本科的高校共有632个,这是到今年为止权威部门的最新统计数据,包括了改制的中国社科院大学,它原是研究生院,只招收和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没有法学本科专业点,它合并了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后有了法学本科,教育部对学科专业也都做了相应对位调整。但这个数字没有包括军校。军校过去一度有十多个法学本科点,但后来都停办了,包括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只保留了法学硕士、博士点,而且招生规模也很小,法学本科2017年就停招了。2018年8月召开了新成立的军队学位委员会,会议决定压缩非军事类学位点,撤销与培养单位任务定位关联度较低的学位点,突出备战打仗的应用型人才培养(《解放军报》2018年8月4日)。目前军校设有法学本科的,一个是国防科技大学,再就是西安的武警工程大学,还有一个是成都的武警警官学院。如果加上这三个军校的话,就是635个。这就是全国高校系统开设法学本科专业的基数。

截止今年3月,全国法学一级学科点是204个,二级点是16个,一级点和二级点合起来共有220个法学硕士点,占设有法学本科高校的34.81%。区域分布来看,北京最多,有29个。接下是江苏19个,上海14个,湖北13个,浙江和辽宁均为11,陕西10个,山东和四川均为9个,广东8个,天津、河北、吉林均为7个,江西、湖南、甘肃均为6个,黑龙江、安徽、河南均为5个,福建、广西、重庆、贵州、云南、新疆均为4个,山西3个,青海2个,内蒙古、海南、西藏、宁夏均为1个。华东和华东共计113个,东北、中南、西南、西北共105个。

全国现设有法学博士点57个,不含已被撤销的两个。华北地区一共15个,北京最多,有11个,河北1个。天津有两个,南开大学和天津大学,山西1个,东北有4个,辽宁两个,黑龙江和吉林各有1个。华东地区共17个,居全国之首,其中上海5个,江苏4个,浙江、山东、福建均各有两个,其中福州大学是目前唯一的二级学科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江西1个。中南大区的湖南有4个,湖北3个,广东有两个,海南和河南各1个。西南地区的重庆和四川都各有两个,云南、贵州各有1个。西北地区共4个,其中陕西3个,西安交大、西北政法和原政治学院。西北政法是按照法学一级学科授权的“服务国家特需项目”,新疆1个。

目前我国的法学本科专业点、法学硕士点,包括法律硕士点已经实现了全国覆盖。法学博士点也实现了全国各大区全覆盖,全国各省区市大部分覆盖。这是多年来法学教育持续不断发展的结果,第七届法学学科评议组在强化统筹协调、均衡布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上是目前我国法科区域分布的总体情况。从法学博士点规模看,目前法学博士点占法学本科专业点总量的9%,占法学硕士点总量的25.9%,还有内蒙古、广西、西藏、甘肃、青海、宁夏6个省区的空白。同时,东西差距还是相当大的,不论是法学博士学位点,还是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规模,主要都集中在少数通都大邑,大体遵循了胡焕庸线,在布局和规模上不均衡和不充分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最近有本新书,是清华大学王振民教授指导的博士论文,题目叫《地区平等问题研究》,研究地区差异和地区公平问题,作者叫胡健,是全国人大法工委从事立法研究的实务工作者。这书对我们思考我国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二、学位制度:博士学位授权审核

我国的学位制度,正式建立是从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1981年实施时开始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制定了很多法律法规,很多都已修改和更新升级。唯独这个“学位条例”是比较特别的一个。它比现行《宪法》出现的时间还要早。《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而我们的“学位条例”是《宪法》制定之前的法律,一直用到现在。教育部曾几次要把“学位条例”修订成《学位法》,前些年里有好几次都列到了年度工作计划里面,但反反复复就是没有完成,后来年度工作要点干脆也不列这项工作了。所以这个“学位条例”一直实施到现在。这个“学位条例”到今年已经整整40年了。在40年的实施过程当中就逐步建立出来一套现行的学位制度。这个学位制度的内容很多,主要包括学位授权审核、学科评估,支撑学科运行和管理的学科目录制度等很多内容。这里讲几个比较重要的概念。

(一)三级学位制度。

我们国家实行三级学位制度,全世界大体上实行三级学位的比较多,法国学位制度比较复杂,德国最初没有硕士学位,只是靠近法国附近的高校有硕士,大学本科之后就是博士,后来为了各国学位认定对接的方便才搞了个硕士。美国是三级,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是学士、硕士、博士这么三级学位。我们国家1980年的“学位条例”也规定了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三级学位制度的一个意思是,按照一个人受教育程度的高低为这个人授予一个学士、硕士或者博士学位。一个人读书、上学受教育并从事学术上的发明创造,最后要由权威机构颁发给这个人一个相应的标识或称号,这是三级学位制度的一个含义。再一个就是管理上的概念,就是学位的管理体制分三级,国家最高一级的学位主管部门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这是最顶级的管理机构。中间是省级学位委员会,然后再到学校,也就是学位授予单位,而这个单位有一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这是一个三级管理体制,大致对应了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学校这一级也包括专门的科研单位。就是说除了高校,还有研究院或研究所。有些副省级的高校,它的校学位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跟省级学位机构是类似和相当的。

三级学位制度里面有一个最核心的概念,不论高校还是科研机构,就是你要颁发一个学位的话,这个机构自己说了不算,必须由政府审批,这反映了高校和政府的关系,大学和行政权力的关系。所以学位授予这是个体现国家意志的行政行为,其本质不是专业或学术行为,不是说我搞某个学术研究、搞科研项目的事情,它是个行政授权行为。中央政府对于省级学位委员会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做出授权,并规定学校在学位授权方面的级别和范围,你这个学校能办什么级别的教育,培养什么级别的人才,颁发什么级别的学历、学位证书,给你相应级别的学位授权。学校获得授权后,这个学校就可以颁发学士,或者硕士、博士学位证书了,同时学校也就是相应级别的学位授予单位了。由此来看,我们国家在学位授权管理上实行高度集权,行政彩色和管控程度是比较重的。三级当中从下一级每要跃升到上一级,都是要向政府申请审批的,越往上越难,于是在申报和审批环节上就有了一个概念——学位授权申请和学位授权审核。

学士学位授权,在《学位条例》实施之初,由国务院审批,之后实行国家学位和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备案制,1986年以后不再备案。1995年以后各省学位委员会逐步建立,审批权完全下放地方政府。此后,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建立的省级学位委员会,都有权自行审批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不再介入。与学士学位相对应的本科专业,如果是高校设置目录内的专业,教育部只是备案,但设置目录之外的新专业,则须报教育部审批。这632个备案的法学本科点就是这么统计出来的。2019年7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了《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5章26条,这是我国第一个完整规定学士学位授权工作的专门文件。

硕士学位的评审权限现在也放到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评审。所以现在要申报个硕士点,这个点那个点,省级学位委员会基本就定了。但还需要报送国务院学位办,学位办再委托学科评议组审查一下,看有没有质量问题,没有什么异议的,告状的,就提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这个大评委会通过,然后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名义正式批准发布。也就是说,硕士学位点的评审正在强化省级学位委员会的统筹作用,但国务院学位办也不是完全撒手不管,只是说主要由省级学位委员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相关政策来审查和决定。这样一种评审方式,也造成了省级学位委员会上报的学位点数量的增加,各高校申请新增法学或法律硕士点,如雨后春笋一样大量出现。比如法律硕士点越来越多,现在已经达到250家了。从趋势上看,随着强化专业学位教育政策信息的持续释放,法律硕士学位点的数量还将继续增加。

博士点的申报,首先由学校提出申请,经校内公示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正式提交省级学位委员会,省学位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主要是形式审查。符合申报形式要求的,报送国务院学位办组织进行实质性评审。也就是说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和学科点的评审,一直牢牢掌握在中央政府手里,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这一条是陈至立担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时明确定下来的。所以对于博士学位授权是中央政府进行实质性审查。但也在进行改革,总的趋势是放权,具体是赋予985这样的高校自行审批博士学科点的权力。但这也要由学校申请这项权力,教育部审批之后,那么这个学校就可以自行审批博士学科点了。北京理工大学、天津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的法学博士点,都是通过这样的方式获得的。这就是三级学位与授权学位的评审方式的基本模式。

(二)学科专业目录。

学位制度中的另一项重要制度,就是学科专业目录制度。这项制度也是随着学位制度逐步发展建立起来的。新中国最初的学科专业目录是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行业的名称制订的。当时学科目录中也不叫“法学”,叫什么呢?叫“政法”,它就对应着公检法这些政法机关。其他像农业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完全是按照今天我们所说的实务导向的概念确定的学科目录。现在回过头来看1950年代的第一版学科专业目录,真是完全面向经济社会主战场的概念。后来才开始改用学科名称,像经济学、法学这些概念来制订学科专业目录了。

授予硕士和博士的学科专业目录是“学位条例”颁布后于1983年首次发布的。这个目录的一个直接作用,就是为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审批提供规定性依据。也就是,申报者要按照目录规定规定的名称、范围进行申报。申报和审批,都以目录上列入的学科专业为准,不能申报目录上没有的学科专业。

83版学科目录的全称是《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它是1983年3月由国务院学位办颁发的。这个目录是三级结构。法学门类下设法学、政治学、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社会学、民族学5个学科,当时还没有使用一级学科这个名称。其中法学学科之下分设法学理论、法律思想史、法制史、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13个专业,这就是后来的二级学科概念。

19901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委在对1983版学科专业目录进行修订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学科专业目录(学位[1990]30号)这也是公布实施《学位条例》后的第二个学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设法学、政治学、国际政治、社会学、民族学5个一级分类概念,其中法学学科下设16个专业。比83版目录增加了“国际私法”、“军事法学”和“科技法学”3个专业。除法学理论、法律思想史、法制史保持原样不变,除了“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其它专业名称之后都增加了“学”字。

1997年国务院学位办又颁布了90版目录的修订版,这就是我们今天仍在使用的97版学科专业目录。在这个目录中仍是三级结构,即学科门类下设一级学科,进而再分为若干二级学科。学科门类所有增加,形成了今天的13个门类,即哲学、经济学、法学、史学、文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学科目录由代码和学科名称两部分组成。代码就像这个学科的身份证号一样,固定不变,门类代码为两位数,从01哲学往下依次排列,一直到最后一个艺术13。法学排第三,因此代码为“03”。一级学科代码是四位数,门类两位数,再加一级学科的两位数组成。二级学科是六位数。学科目录的名称和代码是固定的,不能有一字之差。我曾有过一个切身经历,好几年前,研究生院学位办的工作人员打印学位证书,因为疏忽把“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名称当中“宪法学”的“学”字漏掉了,成了“宪法与行政法学”,结果数据系统提交不上去,发现后毕业证、学位证书全部作废,返工重新打印。

97版目录中的法学门类,开始时设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4个一级学科。后来把政治学中的“马克思主义原理与思想政治教育”抽出来,拆分为“马克思主义原理”和“思想政治教育”两个二级学科,再加上新设的3个二级学科,即马克思主义发展史、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设置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之前的“国际政治”归入政治学下面。公安学原来只设置到本科程度,后来又提高知识分类层次,进入到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层次。这样,97版目录经过修订补充,成了现行学科目录中的6个一级学科。其中法学下设10个二级学科: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包括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军事法学。与83版、90版目录比较来看,归并压缩二级学科数目,是这次目录修订的主要特点。“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合并为“法律史”;“宪法学”和“行政法学”合并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合并为一个“国际法学”,另外又撤销了“科技法学”。

97版的目录使用的时间比较长,用处也比较大,是我们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授什么学位就按这个口径来进行。招生、培养等教育统计口径都按这个。一级学科只是反映其下有若干相关分支知识聚集组合的一个类名词,而硕士、博士人才培养是按照二级学科来进行的。这一点,从研究生招生简章的招生专业目录可以看得很清楚。学位授权学科申报也是这样,申报法学硕士、博士学位,那么你必须在这个法学下面至少要有四个领域,这里的“领域”,指的就是二级学科概念。现在有的法学院缺乏学科资源,条件相对弱,设计学科方向时搞了诸如“科技法学”、“教育法学”,这实际是三级学科的概念了。申报学位授权填表时,里面的学科特色方向,原则上应当是要按照97版目录中的二级学科来进行设计的。

关于97版学科专业目录的调整和修订,在当时曾引起过较大争议。武汉大学韩德培教授公开发表文章表示异议和不满。针对国务院学位办发布的修订学科专业目录的《征求意见稿》,韩德培写了《谈合并学科和设立博士点的问题》,并附有《关于反对将“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合并为一个学科的意见》和《关于建议设立环境法博士点的意见》两个附件,发表在《法学评论》1996年第6期。这也是多年来在我国法学学术期刊上罕见的有关法学学科目录和法学博士点设置问题的一篇文章。韩德培认为,对于法学学科合并和设立博士点,“绝不能只凭少数几个人的意见便匆匆作出决定,更不宜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迫下属有关部门来接受”,他提出的意见有好几项,但核心是:反对将当时分别设立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三个二级学科合并为“国际法学”一个学科;反对将“环境法学”与“经济法学”这两个原本各自独立二级学科合并,即将“环境法学”并入“经济法学”,认为这种做法“令人莫测高深”,不仅“不敢苟同”,而且“坚决反对”。尽管如此,除了环境法学和经济法学仍保持各自独立外,韩德培的意见没有得到完全的接受。由此这也成为导致我国国际法学界长期以来对现行学科目录不满的一个重要因素。

20092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制定发布了《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6章18条。这个办法总结了过去调整学科目录的实践经验,是专门关于学科目录的设置和调整的原则、标准和程序方面的规定,是完善学位管理制度的一份重要文件。办法明确了学科目录的用途、三级目录体系与结构及其内涵,规定了目录的分级管理,其核心是将二级学科的设置权授予了学位授权单位,也就是说给了高校设置二级学科的自主权,国家学位和教育部门负责二级学科的审查备案和统计发布。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一级学科按程序每10年调整一次,二级学科每5年调整一次,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专业类目录每10年编制一次,本科专业则由高校按规定增设,教育部备案或审批后统一发布。根据这个办法,201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颁布了新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由于学科目录设置管理办法的上述变化,2011版的学科目录只规定了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不再涉及二级学科。

现行学科目录的管理和运用情况是,1997年版目录和2011版目录同时并用,也就是说,尽管有了2011版的新目录,但1997版目录并未废止,其所规定的二级学科仍在学科规划、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实际中起着重要参考作用。

学科目录的管理现在也在放权,怎么放呢?二级目录按照统计方式进行管理。上文说过,201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只有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这两级了,没有二级学科。于是我们目前的学科目录制度就根据1997版目录和2011年新版目录,同时还出台了一个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管理办法。按照这个办法学校可以自主设置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规则是如果你有两个以上的相关一级学科硕士、博士学位授权,你就可以自主设置目录外的二级学科,就是除了97版目录内的二级学科,我现在想设置比如“人工智能法学”,那好,那我就去做论证,再找7位专家,它有个表,专业名称、代码、学科内容、人才培养等等,开个评审会,专家审查通过后公示,召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向教育部指定平台报备就行了,第二年就可以上简章招生,学位办对各个学校这样设置的二级学科进行统计和集中发布,现在统计出来的法学新学科很多,比如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把原来合并的二级学科又还原了。这样,前面提到的韩德培先生对于学科目录划分异议的问题实际上也就不存在了。总之,二级学科不再像过去那样还要专门申报,没这个概念了。现有学科目录之外可以增设新兴学科,但这是有指标限制的,只能设两个,如果在目录之外设置交叉学科,则没有数量限制。这是学科目录管理上的一个重大变化。学科目录对我们做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校的建制,包括教学单位和教学组织的建制还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参考作用。

这里顺便说一下学科和专业之间的关系。这两个概念经常混用,一般不太容易分得清、道得白。简单讲,学科是知识体系分类概念,它是同行内专家认可形成的。专业这个概念主要用于是人才培养的意思,专业需要行政批准才能设置,因此具有显著的行政管理色彩。学科和专业两者之间有关系,但又不是一回事。比如法学专业,除了包含有法学学科的内容,还要涉及其它学科,如大学语文、体育等等学科知识。

(三)学位点。

我们平时总是说到学位点这个概念。问曰:忙啥呢?答曰:忙跑点呢。这里所说的“点”的规范称呼、规范表述,其实就是某个学科的学位点建设或者说是学科建设的意思。学科建设内容比较广泛,围绕学科的一系列的行为活动,举凡凝练方向、汇聚人才、搭建平台和配备资源,都叫学科建设。获得学科建设成绩的一个突破性的、标志性的工作,就是使某个学科专业获得硕士学位或者博士学位的授权。这就是学位授权的申报,或者申请学位点。申请某个学科的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当然不是学科建设工作的全部,但它却是统领学科建设各项工作方便的、可观测的一个抓手。由于长期以来我国严格实行学位授权点规模控制,尤其是博士点,因此申报学位授权成为考验高校管理者智慧和综合素质的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工作。

谁跑呢?学校跑,希望获得学位授权的某个学校或者科研所。向谁跑呢?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这是跑的对象。跑的内容是什么呢?就是为获得某个学科专业培养人才的合法的资质,获得行政授权审批,这是跑点的核心内容。“跑点”也因此成为中国式学科建设的一个特有概念。国外没有学科建设这个概念,类似的有评估的概念。

”有两个含义,一是学科依存的单位,文件的表述是“学位授权单位”或“学位授予单位”。第二个意思就是学科点。一个单位里面好多学科,那么是哪个学科呢?指的就是这个学科点,也叫“学位授权点”。“学位授权单位”这是指大概念,“学位授权点”指的就是某个具体学科了。那么这两个含义之间是啥关系呢?学位授权单位是什么呢?根据我多年的工作体会,给它一个比喻,就相当于一个结婚证。而学科点就类似于生育指标。某个机构有生育能力,那么你就要申请生育指标,但是前提是要先领取结婚证。新增授权单位,通常这两者是需要同时提出申请和分别评审的。过去对申报的学科点还有个要求,就是要在所申报的一级学科下有一定的覆盖面,于是就要求申报几个学科点。现在不要求了,你至少要有一个学科就可以了。不再像过去要求三个、四个学科了。实践当中一般新增单位审批学科点也比较慎重,有一个、有两个,也有三个的。现在对这个不加限制了。凡是申报新增单位,你至少要报一个学科点。这种做法是在学位评审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在高校、政府、专家学者之间反复博弈提炼出来的一套游戏规则。

那么这样一套游戏规则的要害在哪儿呢?我们国家的高校,有的是多科的,也有单科的。工科门类下的一级学科特别多,在目录上是最庞大的一个家族。而财经、政法、音乐、美术、体育类高校就比较单一。而学位授权单位设置标准所参照的底板,基本是按照理工科类的高校设计的,对人文社科类高校申报授权单位极为不利。某个教授水平很高,但他能不能招博士呢?这还要看这位教授所在的学校是否具备一系列的综合办学条件。这套制度的复杂性在2000年、就是进入新世纪后第一个十年的时候达到顶峰了。填表工作足以造就一个专业,创造一个岗位。表格里面许多指标的概念,用方流芳教授的说法,都包含着令人费解的、足以构成博士学位论文选题的丰富信息。而许多指标的设置,对于人文社科类是极为不利的。最简单的例子,比如填写科研成果一栏,表里列着EI、SCI等,可人文社科领域里哪有这些内容!现在才开始有点分类概念了。今年的申报条件要求,划分了4个大类,农医类、文科单科类、艺术体育类、其他类等,对于一些量化条件指标做了一定的区分(见插入表)。

 

如果不是博士授权单位,那么申报学位授权,就需要授权单位和学科点同时申报,分别评审。授权单位的评审专家,通常是重点大学,也就是有博士学位授权的高校的校领导、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负责人,或者专业学位教指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专家组来看你这个学校到底够不够博士授权。难度也最大的了。为什么要这样呢?按照权威部门的理解,他认为你一个学科要培养博士,得看你这个学科依存的基本办学条件,特别是你有多少年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经验、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数量有多少、教师和学生比例多大、教师平均年科研经费有多少、生均办学经费是多少等等进行审查。这就造成我国学位授权审核中的一个问题,如果某个学校有一位造诣深厚、水平很高的专家、学者,而他所在学校并不一定完全具备各项办学条件,那么他就没有办法做博导、指导博士生。

全国现在已有博士单位417个,硕士单位322个。那么这些硕士单位,一定有不少希望能够成为博士授权单位。现有的220个法学硕士点当中,除去57个同时具有法学博士授权的学校外,其余163个法学硕士点,也一定有不少希望拥有法学博士学位授权。但现实是不可能所有的法学硕士点都能成为法学博士点,于是就有了在今年博士单位和博士学位点评审中“限额复审”的概念,这一概念的实质,就是要对各省所属的符合或基本符合形式条件的申报者加以淘汰。

关于我国法学博士点设置的沿革脉络,我在另外一篇文章中已经做了详细梳理(参见《中国法学博士点设置沿革》公众号“法学学术前沿”2020年4月15日),大体可分三个阶段:首先是从1981年到1986年的布局阶段,当时成为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单位,都是我国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始成员。当时设定的准入条件,跟今天不可同日而语。如果拿现在的博士单位评审条件去衡量,一个都不够。别的不说,单就教师博士化率这一项,就很难提出某种要求。我国最早招收法学博士研究生的博士生导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张友渔教授、北京大学法律系的陈守一教授和王铁崖教授,都没有法学博士学位背景。第二阶段从1989年到2006年,是法学博士学位授权的探索和发展阶段。这一期间一共开展了七批授权审批。从2005年和2006年第十批审核结束后,就到了第三阶段,即进行学位授权审核方式改革。改革的核心就是把过去的一次性申报和审批,变为有申报需求的高校在所属系统中进行规划和立项论证、投入建设、验收评价,最后再申报和审批这样一个过程,实现以评促建的目的,希望通过学科建设来切实促进高校内涵发展,注重建设过程,真正提升办学水平。于是各省区市确定自己的博士和硕士立项建设单位名单。但是各省在这项工作上的做法不仅相同。当然这也跟各省高校基数的多少有关。这次改革后只开展了一次评审,就是2008年至2009年的立项建设,正式批准是到2012年以后了。2011年又开展了一次“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这是授权审核方式改革方案中的一个补充内容,也只进行过那一次,并非常态化。直到2017年授权审核方式的再次修改,这期间再没有开展过授权审批工作。

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申报

2017年授权审核方式的进一步修改,核心是想改变过去的指标限额管控的审批方式,改为制订审查单位和学科点的基本条件,够条件就审批。这是一个较大变化。但是从本次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文件来看,应当说并不是应批尽批,还是有着相当大的限制的。因为单位和学科点基本条件中列出的那些量化指标的高低,是完全可以人为调节的,因此申报条件看似客观,实为主观。这就决定了现行的授权审核方式,仍然是选拔性的。如同考研,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参加复试的最低分数线,并不必然就能接到报考或申请调剂的那个学校的《录取通知书》。

高校申报学位授权,工作任务在形式上表现为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撰写、填报和提交一个报告和两个表:

1)申请增列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报告》,这是一项按照编写提纲简要介绍本校概况、办学定位与特色、师资队伍与水平、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与贡献、条件保障等内容,篇幅不超过3000字的撰写任务,而以上所规定的六个方面的每一项,都有明确具体的内容要求,是考验支撑各种概念的数据材料是否丰富、真实,是否凝练、准确的高度专业化的工作。当然如果某个法学院所在学校已是博士授权单位,自然就不用经受撰写这份材料的痛苦了。

2)填写申请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该对申报博士和硕士单位通用)。这个表可以说是前项撰写《申请报告》工作的延续,包括需求分析和办学定位特色,已有学位点情况,教师的总量、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代表性教师、教学团队等情况,教学成果获奖、代表性课程和专业、出版优秀教材、在校生代表性成果,获得科研奖励、发表论文或出版著作、代表性成果转化、主持的代表性科研项目数量和经费,教学科研设施面积,图书资料种类和规模,实验室、基地、中心、重点学科等平台,主办重要学术会议、国内外学术交流或合作项目等,既有相应内容的定性描述,又有数据和素材的表格化呈现。。这些指标都反映着一所高校的总体办学状态,总的来讲,有利于多科大学,对于单科性学校,很难填补空白。当然,如果已是博士授权单位而只是申报某个一级学科博士点,自然不必填写本表。

3)申请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简况表》,这个表在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以及培养环境条件等方面,与申报授权单位《简况表》类似,只不过是填写内容集中于申报的那个学科方面的情况。作为申报一级学科的申报表,该表要求反映所申报的一级学科下面的学科方向,包括学科方向的名称、主要研究领域、特色和优势,按照法学博士一级学科申报基本条件,必须是“至少具有4个相对稳定的主干学科方向”。“稳定”指连续3年开设;“主干”指二级学科,其中“至少具有1个与区域的需求契合度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和较高社会声誉的特色学科方向”,“特色学科方向”指二级学科或者是三级学科。

单位《简况表》和学科《简况表》,有一处跟以往不太一样,都有一个需求分析和特色介绍。这一点,一定意义上吸收了申报专业博士的论证思路,即要求申报者论证申报学位点的“三性”,第一是需求的必要性,第二是博士点实施人才培养的不可替代性,第三是招收和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可行性。

申报博士点,目的是什么呢?答曰:为了当博导和招博士。那些接下来的问题是,谁需要博士,哪个地区、哪个行业和部门需要博士,要什么样的博士,就是说需要博士的行业和部门对这个博士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素质有什么要求,需要多少博士。这就要进行需求的必要性论证。

不可替代性的论证,实质是要在比较的基础上论证申报学科的特色或设立博士点的特殊性。这必然涉及法科学位点的布局问题。例如某区域或某省区现有法学硕士点、博士点的数量和分布以及其学科特色如何,每年招收和培养博士生的规模如何,培养毕业生数量如何,能否满足当地需要。

谁需要博士说清楚了,本区域和行业对博士人才的现实需要能否得到满足也说清楚了,那么接下来就是你是否具备培养博士的条件,这就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需要举证说明你的师资条件、科研条件、培养条件等所有涉及培养博士生的教育资源。还要拟订一份实施博士生教育的培养方案,以便观察你打算怎么培养博士生。

“三性”论证在表中表现为:

1)精准分析本区域(行业)对本学科人才的需求,已有授权点情况及人才培养和就业情况;

2)简要分析本申请点的必要性、特色与优势、现有人才培养及思想政治教育状况,以上两项都限定不超过600字。

3)本单位或学科点的主要不足与短板,这部分限定不超过300字。

“三性”论证要求的提出,反映了学科建设,特别是高端人才培养与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急需领域、关键领域紧密关联的发展动向,所以值得申报单位高度重视,因为这个问题涉及如何理解学科建设的目的和意义,对高校的学科建设工作具有显著的指导意义。

“三性”部分的论证,看似数百字的命题作文,实际上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调研)经历和精力,是凝练学科特色方向的关键,也是进行博士点论证的顶层设计。不仅反映申报者把握学科发展前沿和发展趋势的状态,同时也直接反映申报单位的学科建设水平。

最后必须提到的是,我国目前已经建立和实行常态化的授权学科定期评估制度。任何一所高校的任何一个博士学位点,都必须经过学位主管部门组织的强制性合格评估。其中凡是新批准的博士学位点,期满三年之后,必须接受一次专项合格评估。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学位授权的终身制已不存在了。合格评估(包括专项合格评估)如果通过了,继续行使学位授权,继续招收和培养博士生。如果没有通过,则会视问题严重情形面临两种结果:一种是撤销学位点。这一点,法学院校已有先例。二是情况稍好一些的,就是停止招生,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是两年,期满复评,复评通过了,继续授权。如果复评仍不合格,直接撤销。学位点一旦被撤销,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至此,学位授权点的诞生、发展和废止,已成闭环。


作者:王健,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