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学位字﹝2010﹞5号 关于开展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初审和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0-05-24浏览次数:451

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进行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初审和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0〕18号) (以下简称“18号文件”,另发),现将我省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
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我省学位委员会负责受理以下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学位授权点:省属高校、未设立研究生院的部委属高校、非中科院系统的科研院所、省委党校以及军队院校(军事学门类除外)。
二、审核任务
(一)对已有二级学科博士点(以下简称“二级博士点”)的一级学科申报增列为一级学科博士点(以下简称“一级博士点”)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自评,省学位委员会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复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达的初审限额为49个。
(二)对已有二级学科硕士点(以下简称“二级硕士点”)的一级学科申请增列为一级学科硕士点(以下简称“一级硕士点”)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自评,省学位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达的审核限额为181个。
(三)根据调整优化学科结构以及一些学科人才培养的特殊需求,限额增列少数无二级博士点的一级学科为一级博士点、无二级硕士点的一级学科为一级硕士点,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自评,省学位委员会进行初审或审核,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达的限额内,全省限额各为2个以内(含2个)。
(四)单位申请撤销已有的一级博士点(一级硕士点),可申请增列相同数量、与撤销授权点属同一门类的一级博士点(一级硕士点),经省学位委员会初审通过的不占限额;各二级学科均已是博士点的一级学科申请增列为一级博士点,或各二级学科均已是硕士点的一级学科申请增列为一级硕士点,按规定条件和程序经省学位委员初审(审核)通过的不占限额。
三、审核原则
(一)审核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优化布局、促进建设,依靠专家、严格程序,公开透明、廉洁评审,竞争择优、平稳有序”的总体要求进行。
(二)在符合增列标准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增列如下学科:
1.与江苏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需求密切相关、尤其是与江苏战略新兴产业(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及新医药、环境保护、软件和服务外包、传感网、沿海开发现代农业、文化产业)密切相关的学科;
2.对我省优化学位授权体系,建设高教强省和创新型省份具有全局战略意义的学科;
3.与高校优势特色发展战略相一致、有利于促进高校形成鲜明优势特色的学科;
4.填补布点空白或布点较少的学科;
5.苏北高校符合学科布局需要的学科;
6.近几年报录比高、就业率高、培养质量高的学科;
7. 国家、省立项建设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科。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科,适度控制或限制增列:
1.现布点较多且社会需求不足的学科;
2.近几年报考人数少、就业率低的学科;
3.近几年学位论文抽检不合格比例高于全省平均比例的学科;
4.学科建设投入少、研究生培养条件比较差的学科。
(四)增列限额的测算与使用对于省属高校、未设立研究生院的部委属高校、非中科院系统的科研院所、省委党校以及军队院校,按照分类测算与统筹使用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确保增列学科点符合条件、保证质量,确保充分用好国家下达的限额指标。
四、审核条件
(一)最低要求和基本条件
申请增列的所有一级学科博士点和一级学科硕士点,必须在学术队伍、科学研究、教学与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工作条件、管理工作等方面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8号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和基本条件。
(二)择优增列
符合规定最低要求和基本条件的所有申请授权学科,按照统筹规划建设、优化布局结构、行业协调发展、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和规定程序,择优增列。
五、审核程序
(一)各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8号文件”规定程序和要求,由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授权点的最低要求和基本条件,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以审阅材料、听取答辩和民主评议的方式,对本单位提出申报的授权点进行自评,并通过投票表决决定是否同意申报。拟申请撤销已有授权点的,由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一并审议并作出决定。各单位应在本单位网站公示单位自评和申报的有关材料,包括:本单位自评和申报工作程序、各拟申报授权点的申报材料和单位自评投票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天。对于公示期间所提异议,由各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有关调查、处理程序和结果须书面反馈提出异议人员,并报省学位委员会。
(二)省学位委员会对申报授权点是否符合最低要求和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申报授权点最低要求的不再进行公示、初审和审核;对于符合最低要求的申报授权点,将申报材料上传至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授权审核工作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可少于20天),公示期间所提异议由省学位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
(三)省学位委员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8号文件”规定并遵循回避原则组建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限额通过审阅材料、充分评议、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申报授权点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投票表决成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且否决票不足三分之一者为评审专家组评审通过。其中,对申报的所有一级学科博士点和无二级学科硕士点申请一级学科硕士点的,须以答辩形式向评审专家组汇报情况,回答问题。根据需要,也可对相关申报授权点实地考察。
(四)省学位委员会综合考虑评审专家组评审结果、增列条件、增列限额、布局结构等因素,通过听取评审专家组评审情况汇报、审阅材料、讨论评议、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审议。
(五)省学位委员会将审议通过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六、申报要求
(一)各单位组织开展申报工作,要以学科水平为基础,以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以及国防建设需要为导向,结合本单位的办学特色和目标定位,着力优化学科结构,建设优势特色学科。
(二)所有申报授权点均应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8号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和基本条件,并经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决定同意申报。
(三)二级博士点增列一级博士点、二级硕士点增列一级硕士点;学科专业目录中未分设二级学科的一级学科,硕士点增列为一级博士点、无硕士点增列为一级硕士点的,不限额申报。
(四)学科专业目录中分设二级学科,但申报单位无二级博士点的一级硕士点(或一级学科下各二级学科均已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申请增列一级博士点、无二级硕士点的一级学科申请增列一级硕士点这两种情况,每个单位共计只能申报一个。
(五)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所涉相关教学、科研的成果、奖励等均应为本学科人员署名本单位所获得的成果、奖励,应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依序装订成册作为附件材料一并申报。申报授权点所涉人员均指人事关系隶属本单位的在职人员,学科带头人不得跨学科重复申报。凡署名其他单位所获得的成果不填写、不统计。
(六)各单位在2010年6月20日前将审核工作报告及申报材料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材料报送事项另行通知。
七、申报与审核纪律
(一)申报与审核工作应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8号文件”与本通知精神,坚持标准条件,保证审核质量,公开公平竞争,规范工作程序。
(二)所有申报材料应真实、客观、准确,严禁弄虚作假。申报材料经查实严重失实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在申报、审核工作中,坚决制止申报单位拉票、送礼、行贿、干扰评审等不正之风,严禁有关专家与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泄密、不公评审等行为。
(四)严禁干扰、压制以事实为依据,程序合法、正常的异议和举报,反对无事实依据,程序非法、非正常的异议和举报。严禁以罢课、罢教等方式和其他非法行为干扰申报、审核工作。
(五)有关申报单位和省教育厅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申报、审核工作。省学位委员会、教育厅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举报、接受监督。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申报、审核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申报、审核工作有序、平稳、顺利进行。
省学位办联系人:董胜、曹世敏、郭岩,联系电话(传真):025-83335660,电子信箱:adc@ec.js.edu.cn;举报受理人:蔡华,举报电话(传真):025-83335154,举报信箱:caih@ec.js.edu.cn。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